济南大学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文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以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奖学金可参评情况以学生参与评定时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因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发生进行的申诉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决。
第五条 研究院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研究院院长担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及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其他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任委员。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汇总、上报和复议等工作。本细则的制定与修订仅由研究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比例
第六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被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研究院规章制度;
4.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完成学籍注册;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成绩优良;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受到学校处分;
2. 学术行为不端;
3.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4. 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5. 学位课程考核有不及格情况;
6. 学籍异动办理离校手续;
7. 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基数来自研究院当年9月份完成学籍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比例
我院博士研究生,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的,统一给予二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12000元/年。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比例
1. 名额比例分配,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专业(学科)按人数分别计算,三年级奖学金区分学硕、专硕分别计算。
2. 一年级硕士新生奖学金全覆盖,奖励标准及名额比例参照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或复试方案。
3.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占比为: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占比10%左右,原则上不高于15%)
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年(向上累计占比约35%,原则上不高于45%)
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向上累计占比约85%)
4.当同专业/类别学生人数较少时,在控制奖学金总量的基础上,奖励标准及名额数量可在专业(类别)间进行调配。
第十二条 研究院积极投入资金增加学业奖学专项基金,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总额有超出校拨预算情况,缺额由研究院补齐划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用账户,并由学校集中发放。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依据
1.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录取的一年级研究生,仅一志愿报考我院新生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一志愿报我校(非本院)的新生可参评二等及三等奖学金,非一志愿报考我校新生只能享受三等奖学金。新生参评奖学金按照入学考试成绩(包含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分学科(领域)进行排序评定。
2.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一年级新生,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的,直接享受一等新生奖学金,单独预算,不计入新生奖学金参评总人数。
第十四条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
1.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须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度(即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时期)的思想品德、课程进修、学术科研等各方面表现情况来进行,并应该适量增加课程学习方面参评因素的评定比重。
2. 思想品德评定成绩(10分),通过同年级学生间互相打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分值,计算分值不低于6分视为合格,即可得到满10分。
3. 课程进修成绩(满分80分),以各学位课、非学位课的课程折算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值后,乘以比重80%得到,计算方法为:
学位课与非学位课的课程折算成绩或原始课程成绩数据由该课程任课教师、学科依托学院或研究生院提供,每位学生的各科目折算成绩为该生此科成绩除以此课程最高成绩乘以100。
4. 科研活动(满分10分),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度所参加研究院指定学术报告讲座次数达标情况(研一阶段10次/学年)决定给予学术活动基准分6分,参加情况不属实的经查明按情况不属实次数倒扣相应分数。在学术讲座、校学术比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将视情况给予1~4的附加分。
学术活动附加分计算原则:(1)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口头报告加4分,墙报展示加2分;(2)参加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全国性性的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者加2分,墙报展示加1分;(3)参加国内行业会议以及青年学术论坛,做口头报告者加1分,墙报展示加0.5。以上活动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英语口头报告需提供视频证明。学术活动其他情况由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5. 学术成绩
研一阶段发表有高水平论文及专利、奖项等科研贡献者,应与加分,每篇(项)单独计分,累积计算,上不封顶。具体为:
(1)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的一区论文计20分,其他影响因子的一区论文计15分,二区论文计10分,其他SCI论文计5分;排二、三位共一作者计分分别为第一作者(须为学生)的20%和10%,其他位次不予计分;
(2)第一作者授权发明专利(导师第一、学生第二视为第一位)计5分;进入实审,每项加0.2分;
(3)获国家级研究生科创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分别计15、10、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5、3分。
(4)其他成果与奖励视影响力予以计分,具体情况由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注:论文分区以大区划分为准,进行确定。
6. 社会活动
获得院校各种荣誉称号、学术比赛(一、二等奖)及文体比赛(前三名),加0.5分;担任年级班长或团支书,加0.5分。其他情况由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十五条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
1.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须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度(即硕士研究生二年级阶段)的思想品德、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来进行。
2. 思想品德评定方法参阅第十四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满分10分)。
3. 学术科研成绩(满分20分)。
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度所参加研究院指定学术报告讲座次数达标情况(研二阶段15次/学年)决定给予学术活动基准分15分,参加情况不属实的经查明按情况不属实次数倒扣相应分数。在学术讲座、校学术比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将视情况给予1~5的附加分。
学术活动附加分计算原则:(1)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口头报告加4分,墙报展示加2分;(2)参加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全国性性的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者加2分,墙报展示加1分;(3)参加国内行业会议以及青年学术论坛,做口头报告者加1分,墙报展示加0.5。以上活动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口头报告需提供视频证明。学术活动其他情况由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4. 科研成果得分(上不封顶)
发表有高水平论文及专利、奖项等科研贡献者,应与加分,每篇(项)单独计分,累积计算。具体为:
(1)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的一区论文计20分,其他影响因子的一区论文计15分,二区论文计10分,其他SCI论文计5分;排二、三位共一作者计分分别为第一作者(须为学生)的20%和10%,其他位次不予计分;
(2)第一作者授权发明专利(导师第一、学生第二视为第一位)计5分;
(3)获国家级研究生科创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分别计15、10、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5、3分。
(4)其他成果与奖励视影响力予以计分,具体情况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注:论文分区以大区划分为准,进行确定。
5. 社会活动
获得院校各种荣誉称号、学术比赛(一、二等奖)及文体比赛(前三名),加0.5分;担任年级班长或团支书,加0.5分。
第十六条 服务贡献附加分
作为学生服务人员在研究院举办、承办的学术会议等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现场提供服务的研究生,按照一学年内服务次数×0.3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学术成果等各项成绩认定截止时间为评选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八条 附减分
(1)研究生外出实行请假制度,无故缺勤者,每天在测评总分中附减0.5分;无故缺勤累计达到7天,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2)研究生需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对于因违反相关规程和制度被通报者,每通报一次,附减0.1分,合并计入测评总分。
第十九条 参考值
按照上述原则计算总分,出现同分现象时,依次按照下述原则排序:(1)实验规程和制度方面通报少者;(2)参加学术活动多者;(3)其他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制内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研究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证书,并根据济南大学有关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 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