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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0-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优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综合测评,是评价判断研究生培养状况的实用办法,综合测评量化结果,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发放及研究生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研究生综合测评,以鼓励各年级硕、博士研究生积极向好发展,有助于高效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各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每学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于新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初进行,依据上一学年个人在院完成研究生阶段性培养的综合表现对每位研究生实施量化积分评定,并在年级、班级、学科(领域)内进行分值排名,用以评价各研究生前一阶段培养状况。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各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科研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评审,裁决学生对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五条 院内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研究生工作分管院长担任,原则上成员应包括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科研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办公室人员及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及相关细则文件,组织开展实际测评工作,完成评审、汇总、公示、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综合测评分组方案与量化制度

第六条 综合测评参评对象为我院已被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实际测评工作按照不同研究生层次、类型、年级细分单位进行。因上一学年课程培养阶段所修课程类别不同,硕士二年级研究生的测评工作原则上应根据学科(领域)分组完成,博士二年级研究生的测评工作应视不同学科所修课程的相似性及差异性,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分组,三年级以上研究生的测评工作根据学位类型(学术型、专业型)进行分组。

第八条 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计分组内排名制,同一测评组内人员积分高者名次优先,不同组间人员的积分数值与名次不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综合测评项目细则

第九条 综合测评的参评项目应涵盖不同素质方面,以激励研究生在全面素质得到更好发展。三年级以上研究生(含博士生)的参评项目包括思想品德评价、学术活动参与度、科研工作进展、社会实践活动与个人和团体荣誉、院内或班级工作贡献、日常行为表现与规章制度遵守(如日常出勤状况、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等)六部分组成,二年级研究生(含博士生)的参评项目除上述六部分外,还包含课程进修完成情况这一重点评价部分。

第十条 思想品德评价部分(10分)。

同年级研究生间相互打分,每位研究生所得到的思想品德互评总分与思想基础分(8分)加和,除以 x+1(x为该生所得到同年级研究生的打分次数)的商值,即为思想品德计算分。计算分不低于 6分视为合格,即可得到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评价部分的10分;计算分未达到6分的视为思想品德不达标,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评价部分计0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参与度(硕二10分,其他20分)。

由于研究生各培养阶段的主要学习科研任务不同,各层次各年级研究生学术活动方面应有不同的基本要求。根据相应不同要求,综合测评中有关学术活动参与度的评价标准也有所不一。《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卡》为该部分测评依据的主要支撑材料硕士二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学术活动参与度成绩满分10分,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参加院校指定学术报告讲座次数达标情况(一年级阶段10次/学年)决定是否给予学术活动基准分6分。在各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校学术比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将视情况给予1~4分的附加奖励。

硕士三年级以上研究生(含二年级以上博士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学术活动参与度成绩满分20分,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参加院校指定学术报告讲座次数达标情况(15次/学年)决定是否给予学术活动基准分15分。在各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校学术比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将视情况给予1~5分的附加奖励。学术活动附加分计算原则:(1)现场参加于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英文口头报告加4分,墙报展示加2分;(2)现场 参加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及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加2分,墙报展示加1分;(3)参加国内行业会议以及青年学术论坛,做口头报告者加1分,墙报展示加 0.5;(4)同等级会议的非现场活动(如网络会议)相应加分折半。

参加学术活动有加分情况的,需提供活动安排、参会函件、海报、本人参会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口头报告还需提供视频证明,虚报参加学术活动的经查明倒扣分数(每次不属实倒扣1分)。一学年内未能完成年级学术活动参加次数基本要求的,每缺少一次在基准分基础上扣除0.5分,一学年未参加学术活动的,学术活动参与成绩为0分。其他加分扣分情况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进展与成果(逐项计分,上不封顶)。研究生培养阶段,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编写专著、申请专利、获得奖项等科研贡献者,应与突出加分以示表彰,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以第一作者或主要通讯作者身份在影响因子大于10的一区(按中科院分区大区计,下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20分,其他影响因子一区论文每篇计15分,二区论文和未入一区的卓越期刊论文每篇10分,其他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计5分,二、三位次共一作者的加分须在一位次作者为学生的前提下进行,计分分别为第一作者的20%和10%,其他位次不予计分;

(2)以主编身份独立编写学术性专著或承担重要学术专著某专栏专章编写工作(姓名须在主编名单中出现)每部计30分,以编委身份配合编写学术性专著或在重要学术专著的专栏专章承担重要编写工作的(姓名须在专著编委名单中出现)每部计20分,以投稿人身份撰写文章出版于学科相关重要学术专著的(须为专著该文章的第一作者,且姓名必须出现在篇章作者名单中的第一位次)每部计10分,其他情况需报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判认定;

(3)第一发明人身份申请发明专利(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学生等同个人第一),获授权每项计5分,进入公开实质审查阶段每项计0.5分;

(4)获大学生、研究生科学技术类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分别计15、10、5 分,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分别计10、5、3 分,地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分别计5、3、1 分,其他级别一、二、三等奖的成员(需为前三位次)分别计3、1、0.5 分,地市以上等级科技比赛的非核心成员(需为前三位次)采取降级加分措施(如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前三位次非核心成员加分按照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核心成员加分标准分别计10、5、3 分);

5)其他成果与奖励视影响力予以计分,具体情况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认定。

注:科研工作学术成果有效认定时段为整个上一学年(包含寒假、暑假),且每项成果作为综合测评积分依据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具体从测评前年的9月1日起计算,至测评当年的8月31日截止,文章成果日期以出版或在线发表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社会活动及个人或团体荣誉(鼓励性加分)。

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校园社团性学术活动和文体活动,有助于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培养,应予鼓励。

综合测评中,研究生凭借上学年获得省市、院校授予的各种个人荣誉称号,个人参加校园、社团组织的学术比赛所获一、二等奖项及文体比赛所获前三名奖项,均予以加分鼓励,省市级每项 1分,院校级每项 0.5分,团体类相应等级荣誉、奖项,以核心成员身份参加并表现出色的予以 0.5分加分鼓励,不区分核心成员情况的,所涉成员均予 0.1分加分鼓励。省市级以上认定的重要社会荣誉(如国家、省市级感动人物,见义勇为事迹表彰等)须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上报领导小组,会议表决认定,其他类社会表现加分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认定。

注:以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学期评优获得的荣誉(如优秀班委、优秀学生、社会先进个人等)不参与综合测评加分。

第十四条 院内服务或班级工作贡献。

研究院举办、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等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大型现场工作,以及其他有记录有影响的院校范围活动时,通常需要人员进行服务。作为学生服务人员在院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期间提供引导、礼仪等服务,或承担摄影、录像、文字记录等工作的,可按照服务工作的半天数(不足半天的重要服务工作算作半天)×0.1予以计分,服务工作须由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认可,单次活动服务人数由研究院视规模统筹安排,个人全年大型活动服务加分0.5分封顶。邀请学术报告属于一般学术活动,每次服务不超过2人,单人次加0.05分,全学年个人加分0.2分封顶。学生班级委员职务及主要学生干部,是研究院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对于研究生而言,担任院校、班级学生职务对于高级知识分子青年既是重要的校园经历,又是提前建立责任担当的社会锻炼,能够在顺利完成学业、做好科研工作的同时担任好学生职务,应与奖励。在上一学年任满一期学生工作职务加分标准:院学生党支部书记或院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会长,加0.8分;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或院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加 0.5分;班级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班长副职,院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会长副职,以及其他班级院会委员职务或主要干事工作职务(需有学生工作部门证明认可的工作业绩),加 0.3分;有班长副职、会长副职及委员等职务兼任情况的,无论兼任职位多少,累积加 0.5分。因承担相应职务争取获得的团体荣誉,不再视己为核心成员参与荣誉加分。

第十五条 日常表现与规章遵守(加减分并行)。

研究生在校学习、活动,应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研究院有关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相应规章制度。在校日常行为举止不文明、不得体,不遵守学校、研究院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的应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减分明示,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追究责任,并予处分。

(1)研究生日常出勤。院内实行研究生外出请假制度,无故缺勤需按缺勤学时数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减分,具体研究生出勤要求请参阅《济南大学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测评中减分标准:每缺勤5学时予以0.5分值的减分,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超30学时的,综合测评日常行为表现与规章制度遵守部分不合格,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2)实验室日常安全与卫生维护。研究生需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对于因违反相关规程和制度被通报者,每通报一次减0.1分,合并计入测评总分。

(3)其他日常行为有突出或不良表现的,应报院研究生综合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

  (4)突发事件涉及的服务以及遵章守纪情况,加减分情况按临时规定执行,纳入当年度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情况评定(满分80分)。

二年级研究生(含博士生)进行综合测评时,课程进修成绩部分以其一年级实际完成进修的课程折算成绩,通过计算学位课、非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后乘以 80%比重得到,计算公式如下:

各门课程的原始成绩由研究生院及学科依托学院提供,公共课折算成绩为学生获得的课程分除以班级该课程最高分乘以100, 专业课折算成绩为学生获得的课程分除以课程班最高分乘以100。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通常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研究院下发通知后,各年级硕博士研究生需及时下载并如实填写《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分项登记套表》,并根据填写内容,分项准备好支撑、佐证材料,并将电子版登记套表及支撑、佐证材料按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具体事项见通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综合测评与评奖评优工作息息相关,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每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研究院或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测评结果将作为正式有效的研究生培养情况记录和评奖评优班级排名依据。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示阶段向研究院综合测评委员会提出申诉,测评委员会将及时研究、核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结束后,如发现在测评过程中研究生 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资格,收回该生凭借虚假测评结果获得的奖金及证书,并根据济南大学有关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测评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在用《济南大学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20 修订)》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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